以案释纪 警钟长鸣 |第四期:“酒驾”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


  为扎实推动第六个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纪律、守规矩,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集团纪委特制定十期《以案释纪警钟长鸣》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正确履职用权。第四期:《“酒驾”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

  一、典型案例

  1.杭州市西湖区房地产监察大队管理八级职员孙全酒驾问题。2019年5月11日晚,孙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16日,孙全被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另外,孙全此前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2022年4月24日,孙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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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三墩司法所副所长袁凯酒驾问题。2021年4月13日晚,袁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31日,袁凯被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2年4月14日,袁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温州市苍南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余春娜醉驾问题。2019年8月10日晚,余春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其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19日,余春娜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3月14日,余春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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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温州市瑞安市江南实验小学教师白炳塘醉驾问题。2022年2月12日晚,白炳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2月18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3日,白炳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温州市龙港市龙江第二社区联合党委副书记吴时春酒驾问题。2020年9月16日,吴时春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金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吴时春被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鉴于其存在其他从重的情节,2022年3月24日,吴时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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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案为鉴

  上述5起酒驾案例中的党员公职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集团全体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把违纪违法者的“后悔药”当成“预防针”,以案为鉴,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拧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时常敲打提醒,筑牢思想防线,严守行为底线,坚决不碰红线,自觉做遵纪守法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