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警钟长鸣 |第三期:吹响营商环境的“监督哨”


  为扎实推动第六个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纪律、守规矩,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集团纪委特制定十期《以案释纪警钟长鸣》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正确履职用权。第三期:《吹响营商环境的“监督哨”》

  典型案例

  1.河南吉泰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洛阳市河阳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兵舰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4年前后,张兵舰与洛阳市原吉利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任克生(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投资成立商贸公司、会计服务公司。2015年至2019年,张兵舰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人开办的两家公司承揽吉泰集团资产评估业务、吉利区中水厂配电项目,共计获利42万元。张兵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张兵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12月,张兵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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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河南省洛阳市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周玉甫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2015年11月,周玉甫出资150万元(含受贿犯罪所得130万元),以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名义入股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案发,经过转增股本和现金分红,周玉甫共取得股本100.0932万股、每股价值2.77元和现金分红3.3206万元。周玉甫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周玉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原工作人员杨文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和索要财物问题。2019年至2021年,杨文学先后任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经济发展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营商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辖区内无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排斥竞争对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2万元,以借款为名或直接索要现金人民币24万元。杨文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杨文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12月,杨文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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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原所长吴开洪利用职务便利为手续不全、无证经营的商户提供帮助收受财物问题。2016年至2021年,吴开洪伙同安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邓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手续不全、无证经营和被查扣货物的经营者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80.2万元,其个人分得40万元;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4万元。吴开洪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吴开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3月,吴开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纪律红线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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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节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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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为鉴

  上述4起典型案例,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用权任性,有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充当“影子股东”;有的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乱作为,随意执法、索拿卡要;有的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权谋私,严重破坏亲清政商交往关系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坚决引以为鉴、引以为戒,严守纪律规矩红线,自觉做到依法用权、干净用权、廉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