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警钟长鸣——第九期:发表不当言论,当心“祸从口出”


  为扎实推动第六个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纪律、守规矩,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集团纪委特制定十期《以案释纪警钟长鸣》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正确履职用权。第八期:《发表不当言论,当心“祸从口出”》。

XAIC

 

  典型案例

  1.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216”开放式扶贫试验区钟山战区指挥部在“216钟山战区退耕还林工作群”上传《关于钟山战区退耕还林还草申报有关事宜的会议决议》,要求钟山战区各镇乡报送退耕还林相关资料。9月7日23时许,金盆乡林业站站长王某某在“216钟山战区退耕还林工作群”公开发表违背上级决策部署、诋毁党委政府形象的不当言论。2017年10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XAIC

 

  2.2012年8月至2016年1月,某高校文学院原教师温某通过微博账号发布9篇微博,发表不当政治言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并被多次转发、评论。2016年5月,部分内容经个别媒体截图整理后发布,引发网民广泛热议。2016年9月,温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调离教师岗位。

  3.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11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明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XAIC

 

  4.2017年3月25日,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案为鉴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应具有更高的政治觉悟和自我约束能力。有些话普通人能说,有些事普通人能做,但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有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在工作生活中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严于律己,坚决禁止发表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声誉以及国家法律的言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党员、好干部。